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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黄河教授团队的研究成果在国际期刊《Information Systems Research》在线发表

2021-11-25 点击数:

20218月,我院黄河教授(第一作者)、徐鸿雁教授(通信作者)、博士研究生胡旻卉与丹麦哥本哈根商学院Robert Kauffman教授的合作研究成果《The Power of Renegotiation and Monitoring in Software Outsourcing: Substitutes or Complements?》,在信息管理类国际期刊《Information Systems Research》在线发表。

据统计,目前全球超过72%的企业将信息技术(IT)服务外包给专业IT供应商。在IT服务采购中,系统故障数(Bugs)对于企业的外包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由于,系统维护阶段修补故障的成本远高于系统调试阶段;因此,调试时间过短会导致维护成本过高,时间过长则会耽误系统运行。同时,由于信息系统的故障数既受到供应商在系统开发时所付出努力的影响又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企业常常会在系统开发基本完成时,通过与供应商再谈判以调整调试时间。另一方面,IT外包实践中最常用的两种合同形式为:固定价格合同与时间材料合同。相比于执行成本很低的固定价格合同,时间材料合同可以通过监控供应商付出努力以降低故障数。从理论视角,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Oliver HartAER2017年)上刊文指出:考虑事后再谈判(renegotiation)的不完全合同(Incomplete contract)不像通常的经济模型那样简洁、优雅,而是杂乱和棘手的(messy)。然而,不完全合同是现实中许多重要经济现象的基础。因此,我们研究了上述两种合同在调试时间可再谈判(不完全合同)情况下的设计和比较问题,探讨企业应该如何策略性地使用再谈判和监控这两种工具。此问题既来源于企业IT采购的重要实践,又蕴含着一般性理论。

本工作主要科学发现如下。第一,既往研究认为再谈判往往会产生套牢(Hold-up)问题,从而减少供应商努力;本研究发现再谈判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激励供应商付出努力。特别地,当IT供应商谈判力越强时,采购企业越愿意同时使用再谈判与监控两种激励工具。主要原因在于,供应商谈判力的增加促进了监控的事前激励效应(pre-development incentive effect)和再谈判的事后激励效应(post-development incentive effect)之间的互补性。第二,通过分析再谈判和监控两种工具的交互作用,给出了四种最优组合策略。发现,当不完全合同中两种典型交易成本——再谈判成本和监控成本都在中等水平时,合同选择与供应商谈判力密切相关:1)谈判力较强时,企业选择时间材料合同并启用再谈判;2)谈判力较弱时,企业选择固定价格合同并启用再谈判。其余情况下,合同选择取决于两种交易成本(再谈判成本和监控成本)的相对大小,与谈判力无关。理论上,本研究首次考察了监控与再谈判在信息技术采购中的策略性关系(互补或替代),分析求解了一类典型的考虑再谈判(renegotiation)的不完全合同设计与选择问题。技术上,考虑再谈判的多阶段动态博弈均衡求解具有难度;我们还将基本模型扩展到了供应商连续努力的一般情形。实践上,根据研究结论,企业可以依据监控效率、再谈判成本以及谈判力这三个主要外生因素,来选择事前应签订何种类型的合同,事后是否采取再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