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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2021-05-0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研究生生活秩序,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重庆大学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不报到的、提供材料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或者因创业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服兵役)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十一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如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所在学院、研究中心(院、所、室)等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向导师及培养单位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者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

究生因服兵役或者创业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十五条 三年制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学业成绩优秀、科研业绩突出的,可申请提前答辩,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与论文写作等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作旷课处理。研究生旷课违纪的,按照《重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离校。因故需要离校的,应当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及必要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需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应当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考勤与请假销假具体相关事项及程序,按照《重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研究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查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提交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参加中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单位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培养单位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五节 转学、转专业与变更导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确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以及具有专业特长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可在同一个学科门类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毕业学年的;

(二)以国家专项计划、照顾专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变更导师。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导师的,按照《重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变更。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提供校医院或者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需休养的;

(二)提供校医院或者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女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

(三)因创业或者参与国家政策支持项目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必要证明,需要休学的;

(四)出国(境)交流学习超过3个月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在校研究生除因服兵役和创业的,单次申请休学时间不超过1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供校医院或者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培养单位审查,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准予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校研究生服兵役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校研究生申请创业休学的,最长保留学籍3年。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校医院或者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培养单位批准擅自离校2周以上或者连续1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2周未到校报到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出国(境)攻读学位,超过保留学籍年限的;

八)培养单位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者无法完成学位论文的。

第三十六条 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照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在学校送达决定书之日后2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研究生档案退回定向单位,其他类型研究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学分,完成必修环节,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准予毕业的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学分,完成必修环节,考核合格,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连续学习满1学期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录取类别和学习方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有责任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研究生应当通过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团体或者其他正当方式向学校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发现研究生有严重精神疾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及时告知家人,家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贯彻落实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组织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重庆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设施、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研究生利益的行为,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开展选拔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纪律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期限为612个月。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保障研究生合法权利的原则;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过错、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未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违纪、违规的行为,按照《重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研究生在处分期间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期限届满,学校按规定程序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之后2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提出申诉的,按照《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七十三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届满”包括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

第七十七条 本校2016年之前招收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国际研究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