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工作 · 工作制度 · 正文

工作制度

重庆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21-11-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按照国家相关专项文件执行。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为500元/人•月,每年按12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学年9月至次年8月。如果国家有新政策,按照新文件的资助标准执行。

第六条 资助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五)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将中央财政拨款转入助学金专门账户。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研究生报到注册名单制作助学金发放清单,由财务处按月将助学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学生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毕业授位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途退学的,自退学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因个人原因申请并经批准转为硕士研究生的,自研究生院批准次月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若累计研究生学习年限尚在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年限内,可继续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重庆大学,委托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