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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学院研究生长期(3天-4周)请假申请表

2021-05-10 点击数:

经管学院研究生外出请假申请表

姓名

年级

学号

班级

专业

本人

电话

导师

父母/配偶(亲属)是否知情

□是 □否

亲属电话(关系)

请假事由

请假去向

省、市、区(实习请同时备注单位名称)

请假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假期间应急联系人(关系)

(建议应急人为同行者、实习单位同事、同居室友等)

应急人电话

请假学生

承诺

请本人在下方空白处抄写以下内容:(我保证严格遵守法规校纪。请假外出期间,高度注意人身、财物、交通安全,请假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与学校无关;因外出发生的学籍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请假期间我仍将密切关注学校、学院通知要求、及时落实,平时加强与家人导师、辅导员联系

请假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导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院教务意见

(专业学位由专硕办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请假不满2周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审批;请假2周至4周的,由党委书记审批批准;请假4周以上的,应当休学,同时报送两份表格)

教学副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党委副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党委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适用于经管学院研究生外出(正常教学安排除外)请假使用,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2、请假流程:学生本人如实填写本表并签字→导师审核情况→教务审核请假时段教学活动情况→辅导员审核请假情况是否属实→学院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完成审核后此表原件交辅导员处登记备案。

《重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重大校〔2017〕278号)相关规定(节选)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按照个人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中期考核、科学研究与论文写作等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作旷课处理。理论课、实验课旷课的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科学研究与论文写作旷课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研究生旷课违纪的,按照《重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离校。因故需要离校的,应当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必要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必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

请假不满2周的,由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请假2周至4周的,由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4周以上的,应当休学。

请假期满后,应当及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需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应当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时返回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出国(境)超过3个月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出国(境)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退学或者保留学籍,最长保留学籍2年,逾期取消学籍。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四)未经培养单位批准擅自离校2周以上或者连续1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2周未到校报到注册的;

《重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重大校〔2017279号)相关规定(节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一)11至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21至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至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旷课10学时以内的,培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旷课一天以实际授课学时计,集体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或者累计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或者科研活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一)达到3到5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6到10个工作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11到2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21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