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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2021-05-07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火工作方针,加强学生宿舍防火安全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对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学院学生办公室、研究生工作组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宣传、检查等全院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条 各年级在学生宿舍设立安全防火自查小组,定期检查学生宿舍使用电器和其它防火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条 加强学生防火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治安法律法规和防火、治安知识的教育,提高学生的防火、治安意识。

第四条 全体学生要提高防火安全警惕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学校、学院以及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和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学生发现火险和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学生有权制止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行为。

第七条 未经许可严禁在宿舍私拉电源、电线;不准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头;不要将台灯靠近枕头、蚊帐、被褥等可燃物;不准损坏灭火器和消防设施。

第八条 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电炉、液化石油气具、点蜡烛、烧废纸等。严禁使用洗衣机、电饭煲、电热棒、电热杯、大功率电吹风(700瓦以上)等大功率电器。违者除没收电器外,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一切责任。

第十条 不得购买并在学生宿舍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伪劣产品和自制产品等用电设备。

第十一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切断一切电器的电源,不得将充电器留在宿舍的插座上充电,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没收充电器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生宿舍,违者,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事故者,除赔偿公共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5月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20215